近日,河南省郑州市的4家企业因为在商品外包装上醒目位置上超范围、变形使用其自身持有“花花牛篆体及图”注册商标,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南高院)终审认定侵犯了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花花牛集团公司)的在先字号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须共同赔偿花花牛集团公司200万元。
环泽观点:本案中被告郑牛公司等四被告在其多个“花花牛”相关商标未被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仍将被诉标识突出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明显具有攀附的主观故意。河南高院的这份判决书充分体现了尊重企业知名商标和经营成果、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的司法导向,有助于净化市场,震慑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为生产经营中妄图“搭便车”“傍名牌”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一定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得到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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