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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典型案例 | 第33083305号“纳帕格”商标异议案
来源: 时间:2021-12-07

异议人:纳帕河谷酿酒人协会
被异议人:青岛雅尼斯葡萄酒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纳帕格
指定使用商品: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出处和质量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1.“NAPA VALLEY纳帕”在美国获得酒类原产地名称保护相关法律依据。2.“NAPA VALLEY NV100%”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证书。3.《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纳帕河谷(葡萄酒)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4.商评字[2013]第97974号、商评字[2013]第97969号裁定书。5.“NAPA VALLEY纳帕”词条谷歌搜索结果。6.媒体、网站等关于“NAPA VALLEY”在世界及中国酒业的介绍和报道等证据。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33083305号“纳帕格”商标不予注册。

        环泽观点:“纳帕谷”是著名的葡萄酒产区,也获得了地理标志保护。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明确产品来源的标志,能够让消费者清晰地将产品和所了解的该地域特点进行准确联系,能够使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和特征进行合理判断,促进了消费者和生产者在产品信息上的对称,为消费者和产品搭建了一种良好的信誉桥梁。本案中“纳帕格”商标由青岛雅尼斯申请,包含了“NAPA VALLEY纳帕谷”的显著部分,青岛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与异议人存在授权注册商标等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其商品来源于异议人上述地理标志指定地区并且具有特定品质。因此青岛公司的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即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欢迎联系环泽知识产权咨询相关业务!

评审典型案例 | 第33083305号“纳帕格”商标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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