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未经原告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MINISO名創優品”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被告广州优宿公司、北京优宿公司在第35类服务上将被告魏某注册的“USUPSO”“优宿優品”商标变形使用,被诉标识与原告方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
环泽观点: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原被告商标构成近似,主要从与产品或服务相关公众一般性知识和经验出发,对两件商标施加普通的注意力,容易导致混淆或误认,或者让公众认为被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联系。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具有相同部分并且设计风格近似,尤其日文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不易区分。因此最终法院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如需了解更多商标相关资讯,欢迎联系环泽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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