鼋头渚是著名的太湖旅游景点、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是特定的社会公共资源。被申请人朱佶熠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注册争议商标,除“鼋头渚”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了“太湖鼋头渚” “太湖船点” “醉阳澄”等商标。申请人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管理处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环泽观点:本案中“鼋头渚”是太湖景区的注明景点名称,朱佶熠这个自然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其申请多件诸如“太湖鼋头渚”、“太湖船点”、“醉阳澄”等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消极、负面影响。《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指出,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该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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