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降税减费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减税政策,下面我们为大家解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进项税”计税依据和抵扣规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一)可以抵扣进项税凭证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开具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2.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如:单位员工张三出差北京往返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注明张三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面金额5060元((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060÷(1+9%)×9%=417.80(元)。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如:单位员工张三出差北京取得铁路车票,票面金额为1800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800÷(1+9%)×9%=148.62(元)。
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如:单位员工张三出差北京往返取得公路长途客票,票面金额为800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800÷(1+3%)×3%=23.30(元)。
(二)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1. 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取得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2. 没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车票。
(三)注意事项
如果购进的是国际旅客运输服务,则不能抵扣进项税。如单位员工张三出差法国,取得注明张三身份信息的往返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金额20000元是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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